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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南方崛起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国际规则和制度为例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国际合作中心

内容摘要:全球南方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作为当代国际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全球治理体系始终是变动不居的,其构成要素、议题领域和规则制度随着不断增多的国际行为体和愈益重要的全球议题而持续不断地发生变化。全球南方的崛起在国际权力结构、交往方式以及规则和制度三个方面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其中,在国际规则方面,全球南方提出了以平等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和规范;在国际制度方面,全球南方倡导或参与创建了全球及地区层次的诸多机制平台。这些规则和制度创新,展现了全球南方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未来趋势。

全球治理体系是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当代国际秩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由反法西斯同盟国家所确立的、以雅尔塔协议为基础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权力结构和制度安排。基于联合国体系的战后国际秩序,在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形势、处理日益增多的国际问题和挑战方面,形成了不同国际行为体之间对于各种议题及政策领域进行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即全球治理体系。全球治理体系是动态发展的,它以局部的、渐进的、持续的发展或体系内的变革,避免了国际秩序的整体的、急剧的、颠覆性的变化或体系性变革,因而维持了当代国际秩序的总体稳定。可以说,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性与当代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始终如影随行且相辅相成。

全球南方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最大推动力。从第三世界到南方国家再到全球南方,广大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当代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二战结束后的非殖民化进程,推动大量亚非国家和民族先后获得政治独立,而这些新独立国家组成的第三世界迅速崛起,一举改变了国际政治经济的地理图景,促使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不断作出调整与改革,并在1973-1974年石油危机之后迫使北方国家开启南北对话进程,由此逐渐形成全球治理体系。冷战结束后,全球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多,在传统的国际及地区和平与安全、军备控制与裁军、防扩散、核安全以外,国际反恐、跨国有组织犯罪防治、移民与难民问题、能源与粮食安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也不断涌现,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加以应对,而全球南方尤其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为共同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注入新的活力,全球治理体系也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首次出现了有利于全球南方的重大调整、改革与发展。

本文在梳理全球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结构要素和动态特性的基础上,围绕国际规则和制度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探寻全球南方崛起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之间的关系,揭示全球南方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上取得的重要进展,进而陈说全球南方在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方面所应坚持的方向和重点。

一、全球治理体系及全球南方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全球治理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而有关全球治理体系的系统论说却稍显不足。究其原因,全球治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呈现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并部分地揭示了不同行为体及行为体集群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与接续性。

全球治理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和工业污染对西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而发展乏力、政治社会危机和武装冲突频发严重困扰第三世界国家,欧美政学两界开始广泛讨论资源短缺、环境保护等南北关系问题,全球治理由此浮出水面。1980年,勃兰特委员会(BrandtCommission)发表题为《北方和南方:争取生存的纲领》(North-South: AProgramme for Survival)的报告,站在相对独立、客观的立场上,指出北方和南方面临的共同问题和挑战,包括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提出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十年后,七十七国集团推动成立的、以坦桑尼亚前总统朱利叶斯·尼雷尔(Julius K. Nyerere)为主席的南方委员会提出《对南方的挑战》(The Challenge to the South)报告,指出全球南方面临的广泛而严峻的挑战,包括南方国家数以亿计的民众处于饥饿、疾病、教育和技能不足的困境,以及许多南方国家由于政治经济转型而陷入普遍的政治社会不稳定状态,呼吁南方国家以发展为第一要务,通过加强南方团结合作和发展南北关系,推动当前四分五裂而又相互依赖的国际体系转变为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真正相互依赖的国际秩序。以上两份报告,分别代表了北方和南方对于全球挑战的关切,宣告全球治理成为重要的国际议程。

冷战结束后,全球问题不断增多和日益迫切,原先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安全、发展和人权三位一体的全球治理框架不敷使用,各种各样的全球治理理念、实践和机制开始涌现,全球治理研究也应运而生。1992年,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au)和厄恩斯特—奥托·切姆皮尔(Ernst-OttoCzempiel)主编的《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出版,是为全球治理研究的开山之作。罗西瑙等人认为,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各种国际关系和社会力量以及跨国公司等行为体,在全球问题上进行互动并建立各种各样的制度性安排,就是全球治理。他们指出,全球治理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无形的、管理性的机制(regulatory mechanisms),即确定各种行为体的身份和内涵及相互间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框架的规则、规范和原则;二是有形的、物质的组织结构,主要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及机构。他们既强调国家的、正式的力量与制度,又重视非政府的、非正式的力量和制度,即“没有政府的治理”。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布《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提出一个笼统的全球治理概念,即“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私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其中,全球治理的行为体在性质和类型上包括个体的和集体的、国家的和非国家的、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跨国的和国内的、政治的和市场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全球治理的议题和对象,既包括危机处理和冲突解决、核不扩散、军控与裁军、联合国改革、全球法治等“高级政治”问题,又有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贸易争端解决、减贫、移民、环境保护、妇女问题等“低级政治”议题。

在此前后,国际制度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奥兰·扬(Oran Yong)沿着“没有政府的治理”路径,基于国际环境等议题和领域的国际合作经验,围绕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的性质、类型和有效性展开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全球治理体系理论。扬指出,“一个治理体系是一个不同集团的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集体选择的特别体制”,实际上是“各种国际体制的总和”,包括政府间体制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体制。中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加入讨论,全球治理研究由此蔚为大观,逐渐形成国家中心主义、世界主义和多元主义三大范式。

三大范式的全球治理概念不尽相同。国家中心主义重视国家行为体、政府间组织以及政府间的规则和制度,以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为归宿;世界主义强调非国家行为体、非政府组织以及正式的规则和制度,并主张建立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多元主义则主张多元性和多中心的行为体、多样性和多层次的全球议题、包容性和互补性的实践过程及规则和制度。3对于不同学者来说,全球治理概念还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全球治理概念,与上文提到

的罗西瑙等人和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路径是一脉相承的。狭义的视角则更为多元。有人侧重全球经济治理,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单个的全球问题的应对,例如,张宇燕和任琳认为,全球治理是“由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多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为处理全球问题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的总和;或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各国际博弈者通过集体行动克服国际政治市场失灵的努力过程。”2大多数全球治理概念的定义是宽泛的,例如有人指出,全球治理“是以人类整体论和共同利益论为价值导向的,多元行为体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变革和全球问题挑战的一种新的管理人类公共事务的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在《全球治理概论》一书中,蔡拓等人将全球治理领域归纳为全球安全治理、全球经济治理、全球发展治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公域治理、全球地区治理六大类。3全球挑战基金会和《牛津研究百科全书》也对全球治理作出宽泛界定。全球挑战基金会指出,全球治理是“一个由制度、规则、规范和程序构成的框架,以推动国家和其他行为体之间的集体行动和合作”,它涵盖一系列广泛的议题,包括经济发展、贸易、人权、环境保护以及和平与安全,其目标是应对那些超越国家边界和需要集体解决的全球挑战。《牛津研究百科全书》认为,全球治理是“一个分析框架或一项知识工具,旨在研究全球过程的复杂性,在此过程中,多种行为体在利益交集的不同层次上进行互动”,而全球治理领域可分为全球政治治理、全球安全治理、全球经济治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公民社会和人权治理、其他新兴领域治理六大类。

无论狭义还是广义,中外学者的全球治理概念均给出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即行为体、议题和领域以及实践、规则和制度,只是在这些要素的内涵和构成上,不同学派的侧重点各有所异。概括地说,全球治理体系是各个国际行为体针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及地区形势、重大事务和全球性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的总和。它有三项要素或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全球治理主体,即多元多样的国际行为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其他一些次国家行为体;二是全球治理议题和领域或治理对象,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全球安全治理、全球经济及发展治理、全球社会及人权治理、全球公域治理四类;三是制度性安排,包括理念、规则、规范、原则、程序和机制以及全球治理实践和习惯,总称国际规则和制度。全球治理体系旨在应对和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全球问题,根本上是为了维持国际秩序的总体稳定和运行如常。全球治理体系是持续变动的,随着国际及地区形势和全球问题的变化,行为体、互动方式以及规则和制度不断地出现调整、改革和发展。在不同议题和领域上,全球治理体系有着不同的行为体、行为方式、规则和制度,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不同组合,以致在同一个议题和领域,会形成多个行为体和多种制度并存和重叠的全球治理复合体(global governance complex)。

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必然表现为以上三项要素的变化。主要由于全球南方的不断崛起,全球治理体系才得以形成和发展。其一,全球南方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全球治理体系的成员及力量构成。在第三世界崛起、南方国家形成、全球南方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的三个历史时期,国际权力结构均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南方新兴大国和地区大国成为全球及地区力量中心,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着多极化方向加速发展,全球治理的行为体构成发生巨变,全球治理格局逐渐从主权国家为主、西方治理主导,转变为多元主体并存、“南北方共同治理”。

其二,全球南方极大地改变了当代国际秩序内的交往方式,因而发展和丰富了全球治理体系的议程和实践。在全球层次上,尤其在联合国体系内,在不结盟运动和七十七国集团的推动下,以发展为导向的议程愈益成为国际核心议程;第三世界崛起以后形成的第三世界国际主义及其载体亚非拉团结运动、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成为全球治理实践的不可分割且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地区层次上,地区和次地区一体化、跨地区和“地区+”合作以及三方合作,成为全球南方各个地区和国家团结自强的重要途径。这些国际和地区实践,不仅塑造和强化了全球南方的集体性主体意识及身份认同,而且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行为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且富有成效。全球治理的议题、领域和实践之变,表现为和平、发展和人权的三位一体、以安全为主,向新的三位一体、以发展为导向、安全与发展不可分割的理念转变,从各自独立的议题和领域治理向相互联系性、可持续性、包容性的综合治理转变。

三是全球南方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变革。在推动联合国体系及其相关机构实施结构改革的同时,全球南方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规范,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安全观、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可持续发展等等;同时,还创建了许多全球性及地区性的制度平台,前者如二十国集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金砖国家机制及新开发银行,后者包括非洲联盟(简称“非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区域经济协定”)。全球治理的观念、规则和制度之变,表现为从单一的规则治理,向多元的规则治理、复合的关系治理、实践参与的过程治理转变。

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核心,在于全球南方国家谋求通过自身政治独立、经济发展和团结合作获取公平公正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它们通过非殖民化进程推翻殖民主义体系,通过政治独立实现从被压迫被剥削的国际秩序底层,在垂直方向上跃升到法律的、政治的平等地位;进一步地,它们力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突破国际秩序的不平等、不公正的中心—外围结构,在水平方向上接近或进入国际政治经济的中央舞台。这就需要通过全球治理体系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通过斗争、妥协、协调和合作,促进权力结构、交往方式以及规则和制度等方面由浅到深、由外到内的和平的、演进式的改革和调整,即“体系内变革”,而非以世界大战的暴力方式去全盘推翻既定国际秩序,即避免“体系性变革”。在这个意义上,动态变化的全球治理体系与总体稳定的国际秩序是相辅相成的,而全球南方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此推动国际秩序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正是“体系内变革”逻辑的反映和写照。

全球南方对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贡献,在纵向上,大致可分为冷战时期和后冷战时期,前一个时期主要是提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并推动建立相应的对话和议事机制,后一个时期则是直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结构性的调整、改革和发展;在横向上,这些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推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出新的国际规则和原则、创建新的国际制度及相应机制。

二、全球南方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

随着第三世界崛起和南方国家形成,以联合国体系为中心的全球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在冷战时期,由于苏联和东方阵营的长期缺席等因素,美欧发达国家组成的西方阵营逐渐主导了全球治理体系,尤其是美欧国家之间的北大西洋联盟以及美国与亚洲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军事同盟关系、美欧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以及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七国集团,在世界及地区和平与安全、世界经济发展与稳定方面不断挤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空间。冷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西方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有所加强,但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南方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全球治理体系开始加速发展,一种相对平等、合理的“南北方共同治理”的局面逐渐形成。

总体上,全球南方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首先表现为联合国体系的调整和改革,以及全球治理四大领域及相关规则和制度的雏形初现。联合国以促进世界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的发展和进步为宗旨,其机构设置和实践亦以此为中心形成安全、发展和人权的三位一体框架。由于第三世界崛起和全球南方形成,以及全球问题的日渐增多且愈发重要,联合国制度及相应的议程和规则不断出现调整和改革,在世界和平与安全、世界经济发展与稳定、国际人权和社会事务、新的全球问题这四大领域形成了动态性的全球治理体系。

(一)世界和平与安全

从第三世界崛起到全球南方形成,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以下简称“联合国安理会”)的机构改革,扩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及地区和平与安全事务上的话语权和议事权。随着非殖民化进程加快、新独立亚非国家加入联合国,亚非地区的联合国成员数量开始超过欧美地区,改革联合国安理会及工作方法的呼声日益高涨。1965年,联合国有117个成员国,其中,亚非国家66个,欧美国家51个,亚非地区首次超过欧美地区。到1969年,在联合国126个成员国中,亚非地区73个,加上拉美和加勒比地区22个,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欧美和大洋洲的31个成员国。”在这种形势下,第一次安理会改革水到渠成。

1965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将非常任理事国成员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使得安理会成员国总数从11国增加到15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其影响亦体现在此后安理会对于国际及地区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应对和处理上。首先,联合国愈益关注欧亚大陆以外地区尤其是非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事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联合国在世界各个地区已完成60项维和行动任务,正在执行13项维和行动任务,而非洲地区在这两类任务中均占较大比例,其中,在非洲地区已完成的维和行动任务为26项,正在执行的维和行动任务有7项。

其次,在应对国际及地区冲突、维持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全球南方国家推动形成新的维和机制,并在维和行动实践上作出重要贡献。继联合国安理会在1965年设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United NationsSpecial Committe 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后,为解决冷战结束以来非洲及其他地区的内战和地区冲突,联合国安理会又在2005年成立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United Nations Peacebuilding Commission),并确立联合国与地区组织进行合作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伙伴关系(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Partnerships),与非盟、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简称“欧安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美洲国家组织开展合作。其中,有两个全球南方合作伙伴的贡献尤其引人瞩目:一是非盟自2002年成立以来,携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简称“西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简称“南共体”)、东非共同体和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简称“伊加特”)等非洲的次地区性组织,在非洲大陆实施了30多项维和、安全与稳定行动任务,极大地彰显了非盟和非洲国家倡导的“地区集体安全”“集体维和权利”。二是中国大力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自1990年4月向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军队先后参与2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任务。2015年9月,中国宣布成立一支8000人规模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待命部队,并决定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发展基金。30多年来,中国成为派出维和部队人数最多、分摊维和经费较多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二)世界经济发展与稳定

全球南方推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及下属机构,尤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机构即世界银行(World Bank,简称“世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的改革和发展,从而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适应亚非地区新独立国家不断增多并加入联合国的局面,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多次增设机构,从1948年到1974年,先后增设拉美、亚太、非洲和西亚四个地区委员会。1965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成员从18国增加到27国,1973年又增加到54国。与此同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诉求,在七十七国集团推动下,1964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之下设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Trade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专门讨论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诉求和权利;1965年重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Development Programme),1972年又在其框架下设立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特别部门(Special Unit f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2004年和2013年先后更名为“南南合作特别部门”和“联合国南南合作办公室”),以落实旨在促进全球南方贸易和发展的相关发展援助计划。正是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这个南北对话渠道,全球南方国家先后推动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在1960年、1970年、1980年和1990年出台四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在1974年通过《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进而在2000年和201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分别提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机构的调整和改革方面,全球南方国家也作出了不懈努力。冷战时期,全球南方主要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争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1995年被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在贸易、投资和发展援助条件上对发展中国家作出让步。一是世行的融资结构改革。1956年,世行成立国际金融公司,专门向发展中国家的私有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投资。1960年,世行又成立国际开发协会,通过该多边发展融资平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无息优惠贷款,这是世行融资结构改革的“开篇之举”。41976年,世行又增设“利息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融资结构改革。1963年,基金组织设立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融资的“补偿融资贷款”项目,拉开了基金组织融资结构的改革序幕。此后,基金组织陆续设立“缓冲库存融资贷款”(1969年)、“第一个一年期石油贷款”(1974年)、“第二个一年期石油贷款”(1975年)、“十年期中期基金贷款”(1974年)、“特别信托基金”(根据1976年《牙买加协定》)、“补充融资贷款”(1977年),以缓解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和贸易收支困难。三是关贸总协定贸易规则改革。在联合国贸发会议推动下,1965年,关贸总协定增加第四部分条款《贸易与发展》,确立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原则。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发会议达成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原则,即通过实施普遍性、非互惠、非歧视原则,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这是关贸总协定的一次重大制度改革,也是全球南方的一次重大胜利。1979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通过“授权条款”,即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原则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非关税璧垒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应遵循“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原则。此外,在第四次联合国贸发会议努力下,1980年达成《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规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拥有平等投票权,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以上融资结构和技术性贸易条款改革,促成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贷款项目和贸易条件,尚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机构零敲碎打的改革,而真正的股份额和投票权的结构改革发生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前后。随着全球南方新兴经济体尤其是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机构开始实施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开始形成“南北方共同治理”的局面。其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2006年以来多次实施份额结构或份额公式改革,中国、巴西、印度、韩国、墨西哥、土耳其等新兴经济体代表的份额不断提高,中国人民币成为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迈出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一步。其二,世界银行也在2010年实施首次股权结构和份额评估程序的改革,中国、韩国、墨西哥、土耳其等新兴经济体代表增加了股权和投票权。其三,在世界经济危机处理、经济发展与增长方面,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组成二十国集团(G20),并在2009年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2009 Pittsburg Summit)正式确立该机制及其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作为世界经济合作首要论坛和决策机制的地位。由此,1976年以来西方七国集团垄断世界经济事务决策权的局面,开始转变为“南北方共同治理”的新秩序,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进入一个新时代。

(三)国际人权和社会事务

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人权、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全球南方国家亦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与和倡导新的人权原则、规范和规则。在全球南方推动下,联合国及世界人权大会先后通过多份人权决议、宣言和条约,例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即《非殖民化宣言》,1960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推动国际人权内涵和外延重大变化,形成“第三代人权”理念,内容包括和平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人道主义援助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代际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妇女儿童权利、少数群体权利,等等。

二是推动形成新的国际及地区人权制度。国际人权事务话语权长期由欧美发达国家所主导,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的人权委员会常常沦为其打压非西方国家的政治工具。在全球南方大力推动下,200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重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成为联大的下属机构,其成员按照地域原则公平分配,西方发达国家不再占据优势。为加大惩治一些地区冲突和国家内战期间发生的种族屠杀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2002年7月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这是包括全球南方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保护人的安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创举。

此外,在人权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议题和领域,包括移民、难民、劳工、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和促进方面,全球南方也有重要建树。以移民和难民问题为例。关于难民问题,在国际联盟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反法西斯联盟国家善后救济总署的基础上,1948年成立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难民组织,1950年重组为联合国难民署(全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主要处理战争难民问题,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难民公约》)对此予以确认。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难民议定书》)扩大难民定义,在时间上延伸至1951年以来的所有难民,在空间上扩大到欧洲以外地区。随着冷战结束以后中东、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难民不断增多,2016年9月在全球南方推动下,联大通过《难民和移民问题纽约宣言》(简称《纽约宣言》)及附件《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2018年12月又通过《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简称《移民问题全球契约》)。与此同时,全球南方各个地区也相继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地区性难民治理体系,例如,亚太地区的《曼谷宣言》(1993年),非洲地区的《非洲难民公约》( 1969年)和《突尼斯宣言》(1992年),美洲地区的《卡塔赫纳难民宣言》( 1984年)、《圣何塞宣言》(1994年)、《墨西哥宣言》(2004年)和《巴西宣言》及《行动计划》(2014年),等等。

在移民问题上,1951年成立的欧洲移民迁移政府间临时委员会(Provisional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for the Movements of Migrants from Europe) ,1952年重组为欧洲移民问题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European Migration) ,1989年易名为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for Immigration) , 2016年正式并入联合国系统,这是全球层次的主要移民治理机构。2000年联大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即《巴勒莫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为全球移民治理体系初步奠定法律及政治基础。在地区层次上,非洲地区的“喀土穆进程”(2014年)以及非洲与欧洲之间的跨地区移民治理机制,美洲的“普埃布拉机制”(1996年),亚太的“马尼拉进程”(1999年)、“巴厘进程”(2002年)、上海合作机制(2001年)和“科伦坡机制”(2003年),成为地区移民治理实践和机制发展的重要成果。R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难民署联袂推动2016年《难民和移民问题纽约宣言》和2018年《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及《移民问题全球契约》三大文件的面世,迎来全球移民与难民治理体系的新纪元,即全球难民治理与全球移民治理相互融合、全球治理与地区治理并行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在新的移民与难民治理体系中,在全球层次,联合国难民署和国际移民组织携手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和人道协调厅、联合国粮食署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人口基金和开发计划署,在人道主义行动框架下积极参与各项事务;在地区层次,地区性的治理路径、实践和制度呈现出愈益显著的多元性、多样性、有效性和重要性。

(四)新议题和新疆域

随着冷战结束后全球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多,以及全球南方逐渐崛起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新议题和新疆域不断增多,在一些政策领域形成多元多样的全球治理格局。这里以全球治理新议题和新疆域的形成时间以及全球南方参与度为经纬,梳理相关领域的全球治理规则和制度的建设进程。

其一,能源安全。1955年万隆会议最早提出能源问题,即亚非国家利用丰富的能源争取有利的贸易和发展权利。1960年9月,5个亚洲和拉美国家在伊拉克巴格达宣布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后来又有11个亚非拉国家陆续加入。1973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爆发后,欧佩克对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实施石油禁运,形成第一次石油危机,并催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国际能源署。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更加多元多样,在全球层次,联合国、国际能源论坛、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在地区层次,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2014年)、“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2019年)和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2021年),为深化国际能源合作、促进绿色发展提供公共产品。

其二,海洋治理。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尔多(ArvidPardo)在联大演讲中提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1970年,联大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海底区域原则宣言》),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此后,全球南方国家的海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发起争取12海里领海主权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的运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上述两项权利,并据此在1994年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与1959年成立的国际海事组织一起,成为联合国框架下的海洋治理机制。在“七十七国集团+中国”、非盟、加勒比共同体和小岛屿国家联盟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在2023年6月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此外,全球南方还提出诸多新的海洋治理理念、倡议和机制,例如中国倡议和建立的海洋命运共同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色伙伴关系倡议和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这是全球及地区海洋治理体系的重要创新。

其三,气候变化。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进程”)开始,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上厥功至伟,尤其是“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和中国牵头的“基础四国”(BASIC)(由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组成)两大机制。一是将气候变化治理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以一个世界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推动不同国家集团(包括欧盟、伞形国家和小岛屿国家)之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1992年)以及此后的《京都议定书》(1997年)、“巴厘路线图”(2007年)和《巴黎协定》(2015年)。二是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积极塑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三可”原则,大力推动为实现减排目标而建立“适应气体变化基金”和“损失与损害基金”。总的看,气候变化治理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中一个动态发展的、合作共赢的、较为公正合理的领域。

其四,国际反恐。2001年“9·11事件”后,反对恐怖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事业,全球反恐治理体系开始形成规模。在全球层次上,联合国安理会在2001年成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反恐怖主义执行局,2011年又设立联合国反恐中心,2017年重组为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出台《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2006年)和《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2018年)。这些制度对于重点打击“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等恐怖主义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欧美国家在反恐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非洲、中东、中南亚地区的反恐斗争仍面临严峻形势。一些地区性的反恐机制相继出现并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在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等“三股势力”方面取得卓越成效;又如,非盟及西非共同体、东非共同体和伊加特,先后发起多项安全与稳定行动,有效打击西非“博科圣地”、中非“上帝抵抗军”和东非“索马里青年党”等恐怖组织,对于恢复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起到关键作用。

其五,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治理体系以联合国体系为主要制度框架,相关机构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粮食计划署(1961年)、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974年)以及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在地区层次上,经合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南方不断崛起,新的机制开始参与全球粮食治理并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机制及《金砖国家粮食安全合作战略》(2022年)、非盟及非洲农业综合发展计划(2003年)和非盟《2063年议程》(2015年)、东盟及《东盟粮食安全一体化框架》(2009年)和《东盟地区粮食安全战略行动计划》(2020年),这些均标志全球南方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其六,公共卫生。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法律和政治基础是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1948年《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修订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1981年和2005年修订),基本组织框架是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然而,以世卫组织为核心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长期以来面临资金不足、效率不高、政治化、保守的医疗技术路径依赖等缺陷。近年来,全球南方力量不断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例如,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投行等,在议程设置、多边融资、机制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球卫生治理从“西方治理”向着“南北方共同治理”发展。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公私伙伴,例如盖茨基金会,也成为全球卫生治理的重要行为体。

其七,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治理与公共卫生治理密切相关,这首先表现为外国物种入侵、病毒和传染病的防治。其次是生物试剂治理,包括生物犯罪、生物实验室泄漏事故、生物恐怖主义。这两个方面的全球治理机制,主要是1981年版和2005年版《国际卫生条例》、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各个地区和国家的生物安全治理制度及其他规章条例。三是生物武器治理,主要机制有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以及1986年和1991年两次生物武器公约审查会议提出的信任建立措施。四是生物技术治理,包括克隆技术和基因技术的管制,涉及生物制剂盗取和生物技术的“双重用途”,主要机制包括《国际卫生条例》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近年来,在全球南方积极推动下,多个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机制诞生,如2021年7月《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和2022年12月《昆明—蒙特利尔生物多样性框架》(又称《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其八,太空、极地、网络、数据、人工智能。2如同在传统安全领域的军控与裁军、不扩散、核安全、国际反恐那样,主要由于全球南方国家的能力限度,这些新疆域的全球治理大体上还是以大国协调与合作为中心的西方治理和北方治理,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南方参与度不高,实现平等、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以上新议题和新疆域治理,随着国际议程的发展变化,大多数已纳入全球发展治理进程,如海洋治理、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因为这些议题都是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有的议题被纳入全球安全治理,如反恐;有的议题则逐渐进入全球人权和社会治理,如公共卫生;另一些正在快速发展的议题领域,包括全球南方目前参与度有限的太空、极地、网络与数据、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仍处于探索和协商过程。总之,全球议题和疆域不断涌现与全球南方崛起之间的动态联系和相互塑造,推动全球治理体系不断发展演变。

三、全球南方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新规则

全球南方国家在学习、模仿和运用近现代国际秩序的交往方式、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关系现实及政治道义和法律责任,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处理国际政治经济事务和对外交往的新观念、原则、规范和规则,有力地塑造了当代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体系。这些新规则主要围绕平等权和发展权两个方面展开。

(一)以平等权为核心的新规则

全球南方倡导和创立的国际政治规范和规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保护的责任、集体维和权利和新安全观,其核心是国家主权平等、和平共处、不干涉内政,主要涉及世界政治多极化和民主化、国际及地区安全两个方面。

其一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前后,中国在处理与不同制度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先后与缅甸和印度达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进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在印度被称为“潘查希拉”(Panchsheel)。在1955年万隆会议上,中缅印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绝大多数与会国家的赞同,纳入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即第二项“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三项“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第四项“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第七项“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九项“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联大多次通过决议和宣言予以确认,包括1960年《非殖民化宣言》和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简称《不干涉原则宣言》),并最终在1970年全面写入《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成为国际关系七项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

其二为保护的责任。这是全球南方对于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新时期的伸张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一些地区冲突和内战中的大规模人道灾难,一些西方国家依据“人权高于主权”之说,主张由外部大国对有关冲突国家和地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以履行“保护的责任”。美国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家约翰·鲁杰(John G. Ruggie)是西方版“保护责任”原则的积极推动者,他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联合国负责政策规划的助理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制订和实施《联合国全球契约》(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试图将基于“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的责任”写入联合国官方文件。时任加拿大总理让·克雷蒂安(Jean Christien)推动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在2001年12月提交的《保护的责任》报告,反映了欧美国家政学两界的立场和主张。@

全球南方国家强烈反对“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涉”,强调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保护责任,提出“负责任的保护”和“保护过程中的责任”。联大2005年9月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保护的责任”部分和联合国秘书长2009年9月向联大提交的《履行保护的责任》报告,均基本吸纳了全球南方的意见,实现了对于美欧版“保护的责任”原则的四项重大修订:国家主权包含保护公民和保护弱者权利的责任;国际社会在国家未能履行保护责任时负有保护受害者的道德义务,但反对大国干预;主权国家是保护本国平民的主体,国际社会只有在其无法或不愿履责时才能介入;保护行动必须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3经过严格限定的“保护的责任”原则,不仅极大地约束了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而且积极推动了非洲“集体维和权利”主张和亚洲“新安全观”的形成和发展。

其三为集体维和原则。这是非洲地区积极倡导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从非洲统一组织(简称“非统”)到非洲联盟,非洲国家始终奉行非洲民族主义、团结自强和“以非洲方式解决非洲问题”。冷战结束以后,非洲地区饱受冲突、内战和暴力恐怖活动的肆虐,多个国家陷入长期动荡并沦为外部势力的干涉对象。非统和非盟坚持“以非洲方式解决非洲问题”的方针,积极探索恢复、建立和维持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新路径,非洲集体安全理念、原则和实践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初期,非统提出了“预防、处理和解决冲突机制”“预防性外交”,致力于在非洲大陆缔造和平与维持和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非洲“地区集体安全”理念和原则,并引申出“集体维和权利”原则。2004年,非洲联盟成立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并附设“名人小组”、非洲待命部队及非洲和平基金,大力实践“集体维和权利”原则。非盟极其重视非洲国家尤其是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对地区安全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强调实践意义上的“集体维和权利”“自主维和”“自主能力”,其中,非盟自主发起和领导多项地区维和性质的稳定与安全行动,创造出与众不同的、富有成效的地区集体安全制度。在贯彻“集体维和权利”过程中,非盟重视与联合国和欧盟等其他维和伙伴的合作,尤其重视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资金支持,但同时又强调这种合作必须基于非洲自主性和领导权,联合国安理会发起和其他地区伙伴提议的非洲维和行动,必须基于非洲本土的事实调查;非盟直接领导以及非盟授权而由非洲次地区组织和特设联盟部署实施的维和行动,即使不能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资助,但只要符合“必需”条件,非盟也坚持部署、实施和完成。非洲集体维和权利的观念和实践,在解决非洲冲突、恢复和实现相关地区和平与稳定,以及反对和约束外部大国干涉方面,发挥了及时、有效和重要的作用。

其四为新安全观。这是后冷战时代中国大力倡导和积极实践的新理念、新规范和新原则,发端于“上海五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倡导的“上海精神”,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R2002年7月,中国代表团在东盟地区论坛上阐述“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的新安全观。2009年9月,中国领导人在联大发表讲话指出,“我们应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既维护本国安全,又尊重别国安全关切,促进人类共同安全”。这是新安全观的雏形,“互信”是指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通过各自防务政策和重大安全行动的对话和通报建立信任;“五利”是指互相尊重对方安全利益,实现共同安全;“平等”是指各国不分大小强弱均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和不干涉内政;“协作”是指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通过合作防止冲突和战争。

在“上海精神”基础上,中国进一步提出“亚洲安全观”和“全球安全倡议”,形成丰富而完整的新安全观。在2014年亚洲相互协作和信任措施会议上,中国领导人正式提出“亚洲安全观”,倡议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原则,主张通过亚洲方式、依靠亚洲人民处理亚洲的事情、解决亚洲的问题,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道路。在2022年4月《全球安全倡议》演讲和2023年2月《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中,中国政府及领导人将“亚洲安全观”提升为“全球安全观”,深入而系统地阐述新安全观的宗旨、基本原则、努力方向和建设领域。R在中国新安全观框架下,“共同”是指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从建立命运共同体出发,实现普遍、平等、包容的安全;“综合”是指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协调推进国际安全治理和国家安全治理;“合作”是指通过政治对话及和平谈判实现安全,实现各国安全和外部安全的双赢和共赢;“可持续”是指安全与发展并重且不可分割,以发展促进安全、以安全推动发展,实现公正、牢固和持久的安全。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新安全观在中国—东盟对话、上海合作组织、亚信机制以及金砖国家合作进程中得到伸张和实践,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响应和广泛认同。

(二)以发展权为核心的新规则

全球南方在借鉴和扬弃西方发展概念、现代化理论和经济发展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发展模式和发展权利的主张、原则、规则、目标和愿景,主要包括“人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人权的发展权理念、“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目标。

其一,人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欧美发达国家政学两界的发展概念、发展标准以及现代化理论,长期主导联合国体系的发展议程,以及后来形成的全球发展治理体系。西方或北方的发展概念,主要是指经济发展,以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作为标准,并衍生出“发达”(developed) 、“欠发达”(underdevelopment) 、“半发展”(semi-development) 、“去发展”(de-development)等概念,以此对世界各国进行分类。在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上,亚非拉国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概念代替此前国际上通行的“欠发达国家”一词,此后,西方及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机构对世界各国进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两分,并据此制订对于全球南方国家的贸易、投资和官方发展援助政策,组建排他性的富国俱乐部。20世纪70年代,在南北双方共同讨论南北关系、资源短缺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过程中,全球南方政学两界在反思西方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重新定义发展概念。到80年代,以巴基斯坦经济学家马赫布卜·乌尔·哈克(Mahbub ul-Haq)为代表的南方知识界提出“人的发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出以体面的生活为目标,以减贫为战略。”此后,“人的发展”“人类发展”“人的安全”等理念开始产生广泛影响。1990年,由哈克主笔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首份《人类发展报告》正式提出人类发展指数(HumanDevelopment Index),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寿命和受教育时间三项要素,后来又增加生存环境与自由度两项标准。南方委员会同年出版的《对南方的挑战》也基于“以人为本”重新定义发展概念,既强调自力更生和团结自强,又主张“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国家战略和国际议程。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人的发展”理念相辅相成。在筹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过程中,由世界各国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工作组在瑞士福纳克斯(Founex,Switzerland)召开会议并提交《福纳克斯报告》(1971年),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福纳克斯小组 (Founex Group)有三分之一成员来自全球南方,他们认为,西方概念和发展模式过分关注经济增长而忽视人和社会发展,因而主张“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环境可持续、公平改革及市场管制、资金和技术转移为战略。这反映了全球南方国家的发展诉求和发展路径。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以挪威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dtland]为主席,故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向联大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3自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起,以中国、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国家,大力推动可持续发展进入联合国重要议程;同时,国际社会愈益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能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看成一个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整体,最终促成201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机制和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至此成为联合国体系及全球发展治理的核心议程。

其二,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报告,首次提出“发展权”(Right to Development)概念。1972年7月,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塞内加尔外交官凯巴·姆巴耶(Kéba M'Baye)在国际人权学院第三届开学典礼上发表演讲时,第一次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原则。此后,全球南方国家将“发展权”概念和“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原则运用于争取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利、联合国贸发会议议程设置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当中。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将发展权列为基本人权;1979年联大通过第34/46号决议,指出平等发展不仅是各国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大又在第41/128号决议中通过《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南方与北方围绕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进行了激烈争论之后,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199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包括美国)最终通过一项关于发展权的共识决议,决定携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权进程和现状进行定期监察和评估。发展权成为“第三代人权”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主张: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发展权的主体是人,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发展权的实现和保障,依靠个人、国家和国际的途径;发展权是实现其他各项人权的必要条件。

其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是“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提出的一项原则,最后写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原则”部分,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同时载明“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框架公约》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义务,其第四条第八款列举了需要照顾的发展中国家名单,附件一和附件二则列举了应当履行转让义务的发达国家名单。3此后,“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基础四国”以及小岛屿国家和其他最不发达国家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又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即全球南方新兴经济体不仅增加减排量,还开始承诺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在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和“损失与损害”基金上作出更大贡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逐渐向着模糊性、灵活性和个性化发展,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各自内部的界线日益模糊,不同国家在阶段性减排目标和具体义务上的立场和政策变得更加灵活,不同行为体及其承诺和贡献愈益享受个案待遇。

其四,全人类共同利益。自1967年马耳他外交家帕尔多提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和1968年美国右翼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Hardin)提出“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理论以来,“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人类共同体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等观念和原则逐渐形成。“全球公域”首先是指各国和个人在单独意义上忽视、不够关注和无法应对的问题、挑战和领域,主要有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人口爆炸与粮食危机、疫情大流行、恐怖主义、毒品问题等,然后发展到包括极地、公海、太空、网络空间、地球生态系统,再到当前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资源和环境,从而指向最根本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主要包含共同价值、共同财产、共同责任三个方面:一是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所有人和所有国家都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地球村、同一个家园,同呼吸、共命运,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类共同价值;二是人类共同财产、共同财富,首先是国家管辖之外的公域,即极地、公海、太空、网络空间、地球生态系统等全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共同物质基础,然后是各国管辖范围内的世界文化遗产、不同文明和文化艺术及生活方式;三是人类共同责任,即携手应对和处理共同面对的问题和挑战,遵循共同的价值理念、原则和习惯,通过对话与合作,推动建立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新载体和集大成者。

四、全球南方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

在崛起过程中,全球南方在全球和地区两个层次上,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平台,其中,地区制度集中在发展治理和安全治理两个领域,而全球制度则聚焦于发展治理。这是全球南方对于国际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及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一)地区发展治理和地区安全治理

这主要表现为全球南方各个地区的一体化进程,包括冷战时期的传统地区主义和冷战结束后的开放性地区主义两个阶段。在前一个阶段,亚非拉国家纷纷建立各自地区和次地区的排他性合作机制,大体上分为政治、经济和政治一经济复合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政治合作机制,其基础是泛地区主义、共同意识形态和共同政治关切,例如1945年成立的阿拉伯国家联盟,1969年组建的伊斯兰会议组织(2011年改名为伊斯兰合作组织),以及1986年拉美国家组建的里约集团及其前身孔塔多拉集团(1983年)和利马集团(1985年)。第二类是经济一体化进程,也是这个时期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亚非拉各个地区和次地区均在不同程度上组建各自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组织,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关税同盟及共同市场,例如,在非洲,有东非共同体(1967年)、西非共同体(1975年)、南共体(1980年)、伊加特(1986年)﹔在拉丁美洲,有中美洲共同市场(1962年)、安第斯共同体( 1969年)、加勒比共同体(1973年)。第三类是复合型一体化组织,在地区层次上,最早是1948年在美国主导下重组的美洲国家组织,后有1963年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在次地区层次上,主要是亚洲各个地区的一体化合作组织,包括东南亚联盟(196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1967年)、海湾合作委员会(1981年)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1985年)。地区和次地区两个层次上的复合型一体化合作组织,大多数包括政治安全治理与经济发展治理两个领域,例如非统、东盟;个别机制如美洲国家组织,涵盖政治安全治理、经济发展治理、人权及社会治理三大领域。

冷战结束后,在非洲和拉美,许多地区和次地区一体化进程进入叠加和整合发展阶段。在非洲,非盟与非洲地区的次地区组织进入统筹协调和有序竞争的新阶段,即非盟发挥领导、统筹与协调作用,将8个次地区组织的发展与合作置于整个非洲一体化的框架之下,在发展治理与安全治理上与非盟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在拉美,地区一体化进程积极融入全球化大潮,也进入开放的地区主义新阶段,南方共同市场(简称“南共市”,1991年)、南美洲国家联盟(2004年)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简称“拉共体”,2011年)的相继成立,形成涵盖整个地区发展治理与安全治理的一体化组织,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等地区大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拉美地区及次地区组织之间的竞争、离心、分化与重组关系始终如影随形,例如,同年成立的南美洲国家联盟与玻利瓦尔美洲进步联盟之间、安第斯共同体与南共市之间,甚至在南美洲国家联盟等一体化组织内部,一些成员国在地区及次地区治理领导权上的分歧与纷争始终不断。

总体上,在全球南方各个地区,开放性的地区主义蓬勃发展,跨地区、多领域、多层次、开放性的地区合作平台不断涌现。一方面,一些地区和次地区组织如东盟和非盟,开始从发展治理、安全治理向发展治理、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共同体目标迈进。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主导或创建的地区和次地区组织,开始崭露头角,甚至成为地区安全治理和发展治理的主导力量,如中国、俄罗斯以及中亚国家共同倡议成立的上合组织、东盟主导的东盟地区论坛(1994年)、亚欧会议(1996年)和东亚峰会(2005年)等。

(二)跨地区及全球治理

在冷战时期,全球南方的跨地区或全球治理机制,主要表现形式是南南合作,其政治基础是第三世界国际主义,主要载体为亚非主义和亚非拉三大洲主义,包括不结盟运动(1961年)、七十七国集团(1964年)、南方委员会(1987年)和十五国集团(1989年)等政治经济磋商、协调和论坛机制。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南方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全球南方的跨地区及全球治理机制进入快速成长阶段,新型南南合作应运而生。这是开放性地区主义的产物,可称为跨地区主义或地区间主义。一是以经济贸易合作为主的跨地区发展治理制度,其中,自由贸易协议及合作进程是主要表现形式,例如2018年3月亚太11个国家签订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2020年11月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个亚太国家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二是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发展为重点的发展治理制度,例如,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2013年)及亚投行(2015年)。三是安全治理、经济治理及社会治理兼容并包的复合治理制度,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89年)、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简称“环孟加拉湾倡议”,1997年)和金砖国家机制(2009年)及新开发银行(2015年)。四是以世界经济增长与总体稳定为重点的发展治理制度,主要是二十国集团及其金融稳定委员会。

如果以全球治理所涵盖的地区数量来衡量,以上跨地区发展治理机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地区与全球两个层次,前者限于两个地区或以两个地区为主,如亚太经合组织、欧亚会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后者则是普遍的、开放的,最新范例包括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及亚投行、金砖国家机制及新开发银行。

(三)“地区+”和三方合作机制

这两种制度是全球南方地区主义进程的最新形式,也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新型南南合作的发展趋势。“地区+”或“南方+”主要表现为全球南方的地区和次地区彼此之间、全球南方与北方地区和次地区之间、全球南方与北方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这是在冷战时期和冷战结束前后南北对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欧洲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对话机制,主要在英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前殖民宗主国与前殖民地之间,包括法国—非洲峰会(1973年)、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1975年)、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1989年)和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峰会(1991年)。二是南北对话国际会议,如1975年12月和1977年6月两次巴黎会议、1981年10月坎昆会议和1993年10月渥太华会议。三是欧洲共同体与非洲和拉美及加勒比之间的经济贸易对话及协定,包括《雅温得协定》(1963年)和三项《洛美协定》(1975年、1979年和1984年)

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发展出以下双边和多边机制。一是北方地区与南方地区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例如欧洲/欧盟与亚洲、非洲和拉美及加勒比之间的对话、磋商与合作,主要有亚欧会议、欧盟—拉美对话(1999年)、非洲—欧洲峰会(2000年)。二是南方地区与南方地区(以及次地区)之间的对话与合作,例如阿拉伯—非洲峰会(2010年后每三年举办一次)、南美—阿拉伯峰会(2005年)。三是世界主要大国与南方地区(次地区)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与东盟、阿拉伯地区、非洲和拉美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

在以上“地区+”机制中,“东盟+”和“非洲+”令人瞩目,两个地区均与世界主要大国和主要地区建立起双边及多边对话与合作机制,“东盟+”机制包括安全治理与发展治理两个方面,而“非洲+”机制主要集中在发展治理领域。“非洲+”机制不仅有美国、日本、法国以及欧盟与非洲之间的双边对话与合作机制,例如法国—非洲峰会、非洲—欧洲峰会、东京非洲发展国际会议(1993年)和美国—非洲峰会(2014年),而且还有七国集团与非洲之间的集体对话与协调机制,包括七国集团与非洲国家对话会、“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和“非洲行动计划”(2002年)。相较之下,金砖国家机制的各个主要成员虽然也各自开展与非洲之间的对话与合作,但集体协调机制却是阙如。

三方合作是指南南合作两方与一个北方伙伴(包括北方国家和国家集团、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不仅已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框架之下,而且愈益与联合国体系内的南南合作融为一体。所以,三方合作是南北对话在新时期的延伸和发展,是新型南南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球南方积极参与的全球发展治理的制度创新。在合作对象上,全球南方的新兴经济体,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以及阿根廷、智利、埃及、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泰国、土耳其,与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援助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国,例如日本、德国、瑞典、丹麦,成为三方合作进程的两类最活跃、最重要的国家。2在合作领域,以减贫为中心的传统援助和优惠投资方式,逐渐转向“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新能源、新型工业化、新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成为重点领域。在合作方式上,传统的南北对话渠道和官方发展援助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全球南方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参与和主导的制度以及发展治理项目和发展融资方式,包括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机制及新开发银行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及亚投行框架下的各类项目,愈益彰显出重要性和成效性。

在以上三类制度创新中,全球南方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尤其显著,其中又以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最为突出。在地区层次,它们倡议建立起多个发展治理与安全治理制度,例如亚信机制、上合组织、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地区+”和跨地区层次,它们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倡议或参与建立其与全球南方各大地区的合作进程,例如,中国倡导建立了与东盟、阿拉伯地区、非盟、拉共体之间的对话或合作论坛。在全球层次,新兴大国不仅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的全球经济治理,而且彼此之间密切协作,首倡或共同创建中俄印对话机制、巴西—印度—俄罗斯对话机制、“一带一路”倡议及亚投行、金砖国家机制及新开发银行,在全球及地区发展治理、安全治理、气候变化、能源安全、海洋治理等方面,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必要补充和重要发展。

五、结语

全球南方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就。最新一项研究表明,中国、印度、巴西、韩国、墨西哥、埃及、南非等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及地区安全治理、发展治理、人权和社会治理以及新疆域治理方面,参与或创建了许多新规则和新制度,越来越多地形成全球南方自身的规则和制度“集群”(cluster)。结合上文全球治理领域、规则创新和制度创新三个方面,可以得出初步结论认为,全球南方在许多全球治理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见下表),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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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全球治理关键领域和议题上,例如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知识产权、网络及数据、人工智能、极地和太空,以及上文所讨论的新规则和新制度的贯彻落实上,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上,全球南方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和南北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全球南方国家实力和能力均为有限,既无法在关键领域和议题上发挥重大作用,也不能有效落实其倡导和创立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制度。与此同时,全球南方内部存在很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目标上,南方各个地区和国家之间需要克服分歧、凝聚共识、团结自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新兴大国和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进程持续发展,全球南方处于“东升西降”“南升北降”的长期趋势和有利地位,全球南方国家需要奋力推进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还要同舟共济、合力同行,维护经济全球化,推动南北对话,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愈益朝着有利于南方国家的方向演变。(作者:周桂银 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