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科技园区是吸引高科技产业、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载体与平台,科技园区合作已成为“一带一路”国家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热点,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与我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国家的科技园区合作发展现状,研判当前合作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国际合作发展现状
(一)“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园区与我国合作意愿较高,提出“学习经验、引进企业、参与建设、放大优势”四方面合作诉求
“一带一路”国家希望学习我国科技园区建设运营经验提升本国园区运营管理效率、吸引我国高科技企业入驻以提升产业水平、希望我国参与到园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与我国园区和科研机构交流以放大本国既有科技优势等。
例如,泰国提出学习中国科技园区发展经验,部署泰国工业4.0与东部经济走廊(EEC)战略;伊朗帕尔迪斯科技园、埃塞俄比亚德雷达瓦工业园、巴西科技园孵化器协会等科技园均对我国提出较强招商引资需求;南非、老挝、埃及、蒙古等国均表达了与中方共建科技园的诉求,如昆明高新区在老挝万象与老方共建了赛色塔工业园。
(二)我国科技园区立足“走出去”“引进来”,与“一带一路”国家形成虚实结合的多元科技合作交流路径
“走出去”即建设境外实体园区、与国外科技园区结为“姊妹园区”、建设离岸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和孵化器等机构、与同类机构建立对口合作关系四条路径,如联投集团、聚星科技两家企业投资开发中国比利时科技园(CBTC);成都高新区与法国索菲亚科技园结为姊妹园区。“引进来”是指高新区内存在诸多国别合作实体园中园,如常州武进高新区内的中以(常州)创新园、长春中白科技园等均为两国相关机构共建。
此外,我国高新区还通过举办国际合作发展论坛、科技创新交流会、双创周等多种活动,持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如成都高新区承办CES Asia(亚洲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中国-欧盟投资贸易科技合作洽谈会等,加速创新要素双向流动。
二、“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国际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作主体匮乏
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商、央企及大型集团、科技型企业等对参与海外科技园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以高新区为例,由于缺乏国际合作的压力、动力和激励,高新区缺乏“走出去”的意愿。
首先,2020年国家高新区新版评价指标体系未将园区的国际化发展视为考核重点,“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一级指标比重由2013年的20%下调至15%。
其次,由于我国高新区由地方政府主导,以推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较易受近期利益的驱动,而国际合作带来的短期经济提升效果相对较弱。
再次,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对科技园区开展国际合作的激励体系,园区对于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并长期维护的国际合作工作压力较大
(二)国际合作深度不足
国际交流合作仍停留在活动层面,实质性技术转移落地方面合作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部分国家受到“零和博弈”思想的影响,在前沿技术合作上对我国持保留态度;另一方面,我国在美国主导的全球产业体系与创新格局中仍属于参与者与后来者,以色列、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创新强国科技创新合作仍以美欧等发达国家为主,我国与其在创新链耦合过程中存在隐形“鸿沟”,与相关国家间的合作以技术购买“交易式”合作方式为主,在联合开展科技研发、早期技术突破方面合作较少。
(三)合作协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已经推进的园区合作来看,中外双方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导致“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进展缓慢。具体来看:
首先,国家的管理体系差异,合作需求、资源调配等多个方面尚不能与我方形成协同,这种情况对科技园区建设发展长期性、持久性提出了极大挑战。
其次,国家战略利益与地方区域发展诉求需要进一步协同。
再次,企业意愿与政府扶持协同互动有待加强。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尚存在路径依赖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接受发达国家的援助、科技交流、人员留学等因素影响较深,且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园区话语权、科技园区发展专家相对匮乏,导致向我国提出科技园区合作的外方人员往往受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科技园区发展理念影响较深,如东南亚地区国家通常聘请韩国、新加坡、日本的专家作为外聘人员对其科技园区建设发展进行指导,而在非洲西亚则多向欧洲国家学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难度,双方的沟通效率、信任建立、协作能效也大打折扣。
三、提升“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国际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定针对我国科技园区开展国际合作的激励政策,切实落实对合作园区主体的政策支持
加快设立“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资金,以支持科技园区合作等各类合作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通过已建成或在建的海外园区开展对外合作,重点支持大型央企、科技领军企业、大型平台化企业有针对性、有规划、有序的开展科技园区国际合作,铺设我对外科技人文交流渠道,丰富我科技外交路径模式,打破美对华科技封锁包围,开拓我科技产业发展空间。围绕“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加强与外方、国内各部门沟通协作,重点针对合作中涉及的资金汇兑、投融资、法律担保、物流通关、人员往来等制定政策,对参与合作的园区及相应主体提供支持,切实降低园区及各类主体合作风险,提高合作成效。
(二)建立常态化的园区合作交流组织平台,主动谋划多种合作方式
建议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共同建设科技园区合作的常态化交流平台。
首先,为有意愿加入“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的国内外机构组织搭建信息、需求、人员交流的渠道,进而打造成“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需求“资源池”。
其次,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推动项目合作,具体可包括规划咨询、专家指导、合作共建、企业招商等,并积极争取与多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行业协会合作开展青年人才实习/交流项目,推荐高新区青年人才在相关国际机构学习工作。
最后,还可在合作园区中设立中国创新服务中心,为入园中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也为外方深入了解中国情况、链接中国资源提供平台渠道。
(三)公开科技园区国际合作信息和要求,筛选优质合作主体,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建议将已立项的“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合作项目,以国际合作专项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征集合作主体,多领域、多途径地遴选优质中方推进机构。建立明确的科技园区国际合作指标评价体系,跟踪汇总国内科技园区国际合作的发展情况和科技型境外园区所拥有的国际化资源,为衡量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运营质量、指导“一带一路”科技园区国际合作工作、实现国际合作资源体系化集约化配置提供专业评估。
(四)加强园区管理理念认同,建立“共赢”合作意识
一方面,积极通过科技园区实地考察、园区管理发展培训、国际会议交流等方式,加强外方对中国科技园区发展模式和理念的认同,突出中国科技园区发展模式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强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另一方面,我国应改变以“援外”方式推进合作的工作思路,明确外方也必须投入相应资源到合作工作中,通过签订备忘录、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科技园区的位置、范围、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等关键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避免因外方政府或关键决策者变更影响合作,保证合作最终达成。
此外,还应加快部署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园区的研究工作,形成若干专题成果,作为推进科技园区合作的基础工作,针对外方提出的不同合作诉求,建立细化多种合作方案。(本文引自: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创新研究报告》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