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工作 > 国际组织 >

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发展历程、经验教训与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国际合作中心

内容摘要: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参与学习期、主动有为期和积极影响期三个阶段。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倡导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开创了区域治理的新模式、推动了区域合作格局的调整和促进区域合作,以及催生了新的国际机制等方面。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成功经验主要有: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坚持本国利益诉求与区域稳定发展相统一,谋求地区和平发展与参与全球治理有机结合。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教训主要包括:大国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创设能力有限等。未来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应重点推动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亚洲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寻找多层次的亚洲区域治理方案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冷战对峙的国际格局的出现、综合国力不强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实践较少,中国与国际组织的互动交往比较有限。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通过了第2758(XXVI)号决议,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系统中唯一的合法代表,并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系统中的所有权利,中国才逐步加入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此后,中国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关系也日益密切。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历程,总结其主要成就,剖析其经验教训,从而为未来中国与亚洲区域组织的互动提供助益。

一、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发展历程

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参与学习期(1971年—2000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亚洲成立了众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从1971年开始,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活动不断增加。

(1)亚洲区域组织的类型。概言之,亚洲区域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为政治军事类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南亚区域合作组织等。二为经济贸易类组织,如博鳌亚洲论坛、东亚经济联合会以及亚洲土地改革及农业发展组织等。三为社会发展类组织,如亚洲住宅权联盟、亚洲救助童工集团以及亚洲女工委员会等。四为文化教育类组织,如东南亚图书馆员会议、亚洲开放大学协会以及亚洲基督教大会等。五为科学技术类组织,如东南亚湿热带水文学和水资源中心、东南亚植物资源组织以及亚洲化学协调组织等。六为洲际类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伊斯兰会议组织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等。

(2)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性组织。自从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翻开了新的一页,②中国参与亚洲区域性组织的实践也日益增多,其中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参与亚洲区域性组织的数量达到最高水平。有学者统计,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数量从1966年的1个发展到1977年的21个。1986年,中国加入了亚洲开发银行。1991年,中国开始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并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从1993年开始,中国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次数不断增多,并积极主张进一步深化亚太地区经济合作。

在现存的亚洲区域组织中,成立于1967年的东盟具有较大的影响。然而,在东盟成立后的十余年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冷眼相看”、鲜有互动。直到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逐渐复交、建交,中国与东盟的关系才开始解冻。1991年,中国提议与东盟开展对话,得到了东盟的积极响应。1991年7月,中国外交部长首次应邀参加了在吉隆坡开幕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同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又应邀参加了第12届东盟各国议会组织的年会。1996年,中国升格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1997年12月,中国—东盟(10+1)合作领导人会议首次召开,这是中国—东盟合作的顶层设计和最高架构,旨在引领和规划中国—东盟合作及其未来发展方向,领导人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此外,中国与东盟之间还有中国—东盟(10+1)合作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10+1)合作高官及工作层会议等。

总之,在这一阶段中国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关系,虽然实现了从有限参与到主动融入、积极参与的转变,但是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主要还是以接触和融入为主、宣传和展示的行为较多,对国际组织的活动程序不太熟悉、利用也不够充分,有关议题设置和动员能力方面的不足较为明显。

1.2主动有为期(2001年—2014年)

从2001年开始,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进入了第二阶段,即主动有为期。在这一阶段,中国与相关主权国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博鳌亚洲论坛、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并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

(1)上海合作组织。以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为起点,标志着中国开始发起并主导成立区域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在“上海五国”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肇始于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五国的裁军谈判和加强双方边境地区信任措施。1996年和1997年,五国元首相继在上海和莫斯科签订《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上海五国”机制由此产生。从2000年开始,乌兹别克斯坦开始加入“上海五国”机制。2001年6月15日,俄、中、塔、吉、哈、乌六国领导人齐聚上海,一起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正式宣告以“上海五国”机制为基础成立上海合作组织(The Shanghai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CO)。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参与创建的第一个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是用中国城市命名的首个政府间国际组织。

(2)博鳌亚洲论坛。博鳌亚洲论坛(BoaoForum For Asia,BFA)是又一个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组织,由中国、澳大利亚、日本和菲律宾等20多个主权国家一起发起成立,每年在海南博鳌定期举行年会。鉴于在亚洲还没有一个完全从亚洲国家的立场和利益出发,专门讨论亚洲事务,以增进亚洲国家间以及亚洲与世界其他地区间国际合作为宗旨的论坛组织,1998年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等倡议成立一个与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相类似的“亚洲论坛”。“亚洲论坛”的概念得到有关亚洲各国的认同。2000年,中国政府批准在海南成立论坛。2001年2月,博鳌亚洲论坛在中国海南博鳌举行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博鳌亚洲论坛宣言》《博鳌亚洲论坛章程指导原则》等纲领性文件。博鳌亚洲论坛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推动亚洲经济一体化;目前促进亚洲和世界发展,已成为了论坛的重要任务。

(3)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中国与印度、俄罗斯等国共同发起创建了金砖国家合作机制(BRICS)。2006年,金砖国家召开了第一次外交部长会议,从而正式开启了金砖国家的国际合作。2009年,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召开了金砖国家第一次领导人会议。2011年,在法国戛纳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夕,金砖国家举行了第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晤。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参与南南合作的重要平台,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立以来,成为了一支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加快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4)亚太经合组织。2001年10月,中国成功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第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府第一次举办大规模、高级别的领导人峰会,也是2001年“9·11”事件后国际社会一些重要国家的元首第一次共同出席的国际会议。这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它对推动亚太地区的经济复苏和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中国国家领导人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了“和谐亚太”的理念。

由上可见,在这一阶段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已成为周边和地区秩序的务实塑造者和维护者、国际矛盾与冲突的积极协调和斡旋者、国际体系中建设性的合作者”。

1.3积极影响期(2015年—现在)

从2015年开始,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进入了第三阶段,即积极影响期。在这一阶段,中国倡导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以及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

(1)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5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estment Bank,AIIB,以下简称“亚投行”)①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早在2013年10月,中国首次倡议筹建亚投行,2016年1月,亚投行开业。亚投行的宗旨为:以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方式,创造更多的财富,推动亚洲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并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双边和多边开发机构的进一步合作,增进区域伙伴关系的建设,以共同应对发展方面的挑战。亚投行的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23年12月有109个成员,包括93个正式成员和16个意向成员。作为由中国提出创建的洲际类金融机构,亚投行不但是21世纪新型多边开发银行,而且成为了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平台,对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

(2)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在这一阶段,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影响的又一重要例子,是倡导成立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Lancang-Mekong Coopera-tion,简称“澜湄合作”机制)。2014年11月,在“第十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务院总理倡导成立“澜湄合作”机制。2015年11月12日,首次外长会在云南景洪举行,会议通过了《澜湄合作概念文件》和《首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六国外长就澜湄合作目标、原则、重点领域、机制框架和首次领导人会议相关安排等达成一致2016年3月,在海南三亚举行了第一次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全面启动澜湄合作进程。2018年1月,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了第二次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标志澜湄合作从培育期迈向成长期。2020年8月,澜湄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成功举行,推动澜湄合作进入全面发展期。“澜湄合作”机制,既是为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建设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也是进一步推动次区域发展与繁荣、建立互利互惠与合作共赢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澜湄合作”机制,不但是中国与澜湄区域国家间相互合作交流的桥梁,也是互利共赢的平台,而且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澜湄合作”机制成立7年来,在机制建设、战略规划、资金支持、务实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展,为地区发展注入了新的“源头活水”,给各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3)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ew Development Bank)是由中国、俄罗斯、南非、印度、巴西五个金砖国家发起成立、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的国际金融机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立以来,合作基础不断稳固,领域日益扩大,成为一支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加速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12年3月,在第四次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讨论了是否有可能成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2013年3月,在第五次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各方均表示完全赞同成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2014年7月,在第六次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中国、俄罗斯、南非、印度、巴西五国领导人共同见证签订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2015年7月,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上海开业。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以推动全球发展和经济增长为目标,是现有区域和多边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能够动员和利用相关的资源助力金砖国家、其他新兴经济体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从上述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合作的领域从政治军事类的区域组织拓展到有关金融、水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贸易类和社会文化类的区域组织。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正在从简单的参与者向承担更多责任的管理者角色转变。中国除了积极参与既有国际组织的机构改革外,同时还单独或者同他国一起共同成立了一些新兴国际组织,扮演着管理者、运营者的角色。”

二、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主要成就

50多年来,中国在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方面取得了诸多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倡导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1)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国政府发挥不可或缺作用而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创立既是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主要成就之一,也是中国在亚洲区域组织实践中主动有为的重要标志。20多年来,上海合作组织对外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开放原则,迄今已有9个成员国、14个对话伙伴,并同联合国、东盟、独联体、集安条约组织、亚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等建立了合作关系。2023年7月4日,上海合作组织召开了第23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共同通过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新德里宣言》,还共同发表关于数字化转型领域合作的声明、关于打击极端化合作的声明,以及关于上海合作组织至2030年经济发展战略等一系列决议。

(2)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从国际金融法的角度来看是中国政府推动国际金融体系变革的关键举措;就国际组织法而言,是第一个由中国政府倡导建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也是在上海合作组织之后中国政府主导建立的超出亚洲范围的国际组织。作为由中国提出创建的多边金融机构,亚投行的重要职能和任务是促进亚洲地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互联互通。在全面投入运营后,亚投行将有效增加亚洲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多渠道动员各种资源特别是私营部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提振作用。诚如有学者所言:“年轻的亚投行快速成长并得到众多国家的广泛支持,超越亚洲开发银行成为仅次于世界银行的全球第二大多边开发机构。”事实上,亚投行自成立以来,其影响不断扩大,目前已有109个成员,其中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占4席、二十国集团国家中占16席、西方七国集团占5席,金砖国家则全部加入了亚投行。

(3)国际竹藤组织。这是第一个将总部落户中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97年11月,国际竹藤组织(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Bamboo andRattan,INBAR)在北京宣告成立。国际竹藤组织是全球唯一一家专门致力于竹藤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机构,致力于竹藤资源价值推广和开发利用,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国际竹藤组织的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及适应性研究与开发,增进竹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国际竹藤组织现有50个成员国和3个观察员国,广泛分布在非洲、亚洲、美洲和大洋洲。国际竹藤组织在喀麦隆雅温得、厄瓜多尔基多、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加纳阿克拉和印度新德里设有5个区域办事处。2017年,国际竹藤组织成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国际竹藤组织携手成员国和国际合作伙伴,积极推广竹藤作为基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的潜力与价值,在推进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的政策发展、公共活动、示范项目、知识共享等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为推动世界竹藤产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竹藤相关领域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平台。

此外,中国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把其分支机构或总部设在中国。除了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亚投行总部设在北京,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上海亚太地区信息化人才培训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师教育中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则落户上海。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在北京、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知识与创新中心在浙江德清、联合国全球人道主义救援应急中心在广州相继成立。另外,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国际发展知识中心,也已开始运作。世界互联网大会、世界工业设计大会先后把永久会址分别设在浙江乌镇和浙江杭州。所有这些,既体现了中国在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方面的成就,也为中国推动与区域、多边的互动带来诸多便利,并在国际规则的建构和国际话语权的塑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投行是中国政府主动因应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变化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更加紧迫而做出的重大政治与法律决策,是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两大新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和中国的法律外交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为适应全球治理需要,21世纪的世界正在进行新的国际组织变革……中国是这轮国际组织进步性变革的重要一方,中方同有关国家共同倡议发起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将共同价值、非对抗性、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等原则贯穿于这类新国际组织的设计之中。”

2.2开创了区域治理的新模式

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活动,开创了区域治理的新模式。

(1)践行“上海精神”。在中国和其他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合作组织在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正是在“上海精神”的指引下,上海合作组织已发展成为世界上幅员最广、成员国人口占全球近一半、经济总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的综合性区域组织。诚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上海精神“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可见,“上海精神”不但阐明了不同类型的国家交流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超越了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固有范式,创新了区域治理模式。

(2)构建新型安全路径。2014年5月,在上海举办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亚洲安全观”,载入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海宣言》,成为与会各国的重要共识。2016年9月,在二十国集团峰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正式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确定为“新安全观”的核心内涵。习近平主席对“新安全观”进行了深刻阐释,成为了破解安全困境的“金钥匙”,也是实现全球安全倡议的理念指引。2022年4月2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发表了题为《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的主旨演讲,首次提出以“六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全球安全倡议,为破解全球安全治理难题、推动世界和平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2023年2月21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全球安全倡议的核心理念与原则、重点合作方向及其合作平台和机制。可见,中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同地区国家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的新型安全之路。

(3)体现中国发展理念。亚投行是体现中国发展理念、融入了中国发展经验的多边国际金融机构,也是由发展中国家主导的新兴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在组织结构、资本构成、运营模式、内部治理以及数字化平台等方面有许多创新和突破。首先,亚投行充分借鉴了现有国际多边开发机构的成功经验。它旨在应对全球化进程中的新挑战,通过对其成员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次,亚投行是对现有多边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在制度建设、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上革故创新,因而既不会对现有国际机构构成威胁、也不会触发开发领域的恶性竞争。最后,亚投行奉行“简洁、廉洁、清洁”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机构精简,杜绝冗员,严防官僚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对腐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巴黎协定》。可见,亚投行顺应时代的潮流,是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银行,兼顾了域内和域外成员的利益,注意倾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声音,是一个具有21世纪治理架构、新颖的国际多边金融开发机构。

2.3推动了区域合作格局的调整和促进区域合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治理逐渐呈现出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主权国家的优先选择。

(1)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对东亚区域合作产生了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例如,早在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签署了《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从而使中国成为首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域外邻国。此外,中国是第一个明确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地位”、第一个同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同东盟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第一个成为非东盟国家中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程序的协议批准方等。可见,中国与东盟在区域合作方面联手创造了多个“第一”。总之,东亚区域合作之所以后来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与东盟密切合作、携手促进的结果。

(2)中国在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中充当参与者、甚至是推动者的角色。例如,在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背景下,中国和东盟对区域海洋治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11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达成了落实该宣言的指导方针,2013年开启了“南海行为准则”磋商,2018年拟订了“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2019年提前通过“准则”案文一读。现今,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正在继续进行“准则”案文的三读,并持续取得重要的进展。又如,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SAARC,以下简称南盟)是中国与南亚国家开展多边外交的重要舞台,也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多边外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中国正式取得南盟的观察员地位。此后,中国曾先后多次派高级代表团出席南盟峰会,日益扩展与南盟的各领域合作。此外,中国与伊斯兰合作组织的合作也值得关注。例如,2022年3月22日至23日,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举行了第48次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会议,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应邀出席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会开幕式并发表致辞。2023年3月16日至17日,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第49次会议通过了《努瓦克肖特声明》,欢迎沙特和伊朗在中国支持下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

2.4催生了新的国际合作机制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奉行多边主义的外交政策,倡议成立了不少国际机制。

(1)“一带一路”国际机制。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访问时第一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倡议。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已累计与世界上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倡导和推动的共建“一带一路”催生了新的国际机制,如:2015年海陆丝绸之路城市联盟、2017年“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2018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大学联盟、2018年“一带一路”非洲研究联盟、2018年“一带一路”科研院所联盟、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等,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发展的新机遇和新动力。特别是,2023年10月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会议还决定成立论坛秘书处,为推动机制建设和项目落地发挥作用。

(2)中国与中亚五国多边合作平台。中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地区。目前中方倡议成立的中国与中亚五国多边合作平台主要有:中国—中亚能源合作机制、中国—中亚合作论坛、中国—中亚经贸部长会议机制、中国—中亚外长会晤机制、中国—中亚产业与投资部长级会晤机制、中国—中亚应急管理合作机制、中国—中亚实业家委员会、中国—中亚产业与投资合作论坛、中国—中亚智库论坛、中国—中亚地方合作论坛以及中国—中亚电子商务合作对话机制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中国—中亚峰会”还宣布建立“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中亚峰会”标志着正式开启了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国际合作机制化。

(3)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同月分别在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西安市设立了“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并成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从而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质言之,这是中国政府根据现代国际法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探索。2020年10月,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Prevention andSettlement Organization,ICDPASO)在北京宣告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是一个非政府间、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由中国国际商会发起,并联合来自亚非欧拉美等国家的商协会、高校智库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建立,其目标和宗旨是:营造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从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多元化服务,最终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2021年7月,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正式启动运行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以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等10多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成立“国际调解院”(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2023年2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设立,标志着国际调解院正式进入实质创建阶段。国际调解院是中国政府根据国际调解发展的新趋势和相关需求,与秉持相同理念的主权国家一起为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国际调解院将是当今国际社会第一个特别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政府间法律组织,是履行和落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实践活动。

三、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3.1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成功经验

从上述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方面取得的诸多成就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成功经验。

(1)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置身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亚洲,“面临经济发展不平衡、安全和治理问题突出等挑战”。一些国家将地区安全阵营化、经济问题政治化,故意制造对抗。然而,中国始终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同亚洲国家一道共同构建以和平、合作、包容、融合为核心的亚洲价值观,奉行相互尊重、协商一致的亚洲方式,倡导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践行和衷共济、守望相助的亚洲传统等。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在对待新成员国的态度方面坚持开放原则。自2001年成立以来,其成员国的数量由6个增加到9个、对话伙伴由6国发展为14国,另外还有阿富汗、白俄罗斯和蒙古3个观察员国,并同多个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外,上海合作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秉持包容原则,如组织决策坚持协商一致原则、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在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大国尊重小国、增强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的信任和认同等。

(2)坚持本国利益诉求与区域稳定发展相统一。例如,就中国与东盟关系而言,一方面30多年来中国与东盟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双方已互为对方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全球最大规模的贸易伙伴、亚太区域合作中最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区域合作范例。2010年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立;2015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了《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全部结束;2019年10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产品原产地规则修订版也于同年8月正式实施。另一方面,中国“支持东盟在塑造区域架构中发挥引领作用,通过东盟主导机制促进双方密切合作”;同时,中国坚持与包括东盟在内的地区各国一起,奉行和平、发展、包容、自主的理念,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此外,中国与东盟各主权国家还基于《亚洲反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区域合作协定》的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有关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的区域治理等。又如,从上海合作组织来看,中国以自身区域等优势,在区域议程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将公共产品覆盖到多个领域。在有形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中国通过资金支持与经济合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运行提供物质保障;在无形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中国根据自身治理经验和区域现实提出了一些共享的理念、价值、文化等非物质形态产品,既巩固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加深合作的思想基础,又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制度建设。

(3)谋求地区和平发展与参与全球治理有机结合。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区域性组织,谋求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是其首要职责。因此,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明确规定,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睦邻友好与相互信任;加强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共同打击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武器、毒品走私和其他跨国犯罪;开展经贸、文化、环保、金融、教育、科技、交通、能源等方面的合作,增进地区社会、文化、经济的均衡全面发展,使各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等。另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又是一个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情怀的新型区域组织,肩负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使命。因此,《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1条规定:“上海合作组织将发展多领域合作……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立场……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在防止并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共同寻求21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事实上,包括上海合作组织在内的区域性组织也日益成为国际造法的重要行为体。上海合作组织在网络空间主权与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实践,就不断引起国际社会的较大关注。

3.2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主要教训

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也留下了诸多教训。

(1)大国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中,中国认为上海合作组织以综合性国际组织为发展方向,一方面要增进在安全领域的多边合作,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跨区域互联互通和贸易便利化等方式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以进一步加强区域多边经济合作,从而最终使上海合作组织地区综合治理能力得到提升的目标能够实现。俄罗斯则力推上海合作组织的“安全化”和“论坛化”,强调进一步发展上海合作组织的信息交换功能、风险管控功能和安全对话功能,但对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经济合作的倡议并不太感兴趣。因此,虽然自2001年以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共举行了20多次会议,会议先后通过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等多项指导性文件,确定了组织框架内经济合作的优先方向,并批准成立了银行联合体、实业家委员会等,但是至今上海合作组织还没有就建立自贸区和设立开发银行达成共识,有关的多边经济合作活动比较务虚。有鉴于此,在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背景下,要想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的全球治理能力,增强中国的“大国利益协调能力”是其重要的一环。

(2)国际制度创设能力有限。一方面,由中国推动创立并将总部设在中国的区域性组织一般均缺乏内部司法机制。除亚投行明确公布了职员条例、为其职员争端提供行政复议以外,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区域性组织的内部司法机制尚付阙如,它们未公布或可能未制定职员管理文件,也没有为职员提供规范性的救济途径。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2条是该组织唯一的“解决争议”条款,它仅仅规定:“如在解释或适用本宪章时出现争议和分歧,成员国将通过磋商和协商加以解决。”相反,目前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组织均已设立内部司法机制,相关的国际行政法庭已有数十个。另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组织的文件以“备忘录”“合作纲要”“措施计划”和“联合公报”等软法为主。例如,上海合作组织自2001年以来共举行了20多次会议,先后通过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晤联合公报》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合公报》等。可见,上海合作组织通过实施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十分有限,严重制约着上海合作组织的行动力和效率,也使上海合作组织制度的推广、复制价值大大降低。此外,《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16条规定了该组织的“决策程序”:即“本组织各机构的决议以不举行投票的协商方式通过,如在协商过程中无任一成员国反对(协商一致),决议被视为通过”。这种决策程序也容易影响决策效率。

(3)在对国际组织的人才输送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虽然随着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的实践日益增多,中国众多部委的相关职能部门都需要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形成业务对接,从而逐渐培养了不少国际组织方面的人才。然而,中国在国际组织中职员的数量明显偏少。以联合国为例,2022年底联合国秘书处共有36791名国际职员,其中,中国籍职员共有613人,仅占总数的1.67%;美国2451人,占总数的6.66%;法国1486人,占总数的4.04%;英国815人,占总数的2.22%;俄罗斯567人,占总数的1.54%;中国籍职员仅为美国的25%,法国的41%,英国的75%。不难看出,在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中国的国际职员数量位列倒数第二。另外,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截至2022年年底,在具有地域地位的秘书处工作人员中,中国籍职员的数量适当范围是300~406人,而实际职员仅为126人,中国还需要至少174名工作人员,才能达到适当幅度内水平,是最大的任职人数不足国家。在联合国系统中中国代表性不够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人才储备方面的短板。这种现状,可能会制约中国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一步增强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四、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未来展望

“今天的亚洲,和平稳定是大势所趋,发展繁荣是民心所向。”鉴于上述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未来中国与亚洲区域组织的互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4.1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

2015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的主旨演讲,明确指出:“亚洲是世界的亚洲。亚洲要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必须在世界前进的步伐中前进、在世界发展的潮流中发展”“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和地区形势,我们要把握好世界大势,跟上时代潮流,共同营造对亚洲、对世界都更为有利的地区秩序,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主席关于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为亚洲区域组织的未来发展、特别是中国与亚洲区域组织的互动指明了方向。

为此,一方面应进一步推动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的实施。上述三大倡议是为破解全球共同发展、普遍安全、文明进步的现实困境而提出的中国方案。它有助于凝聚价值共识,促进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另一方面,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要抓手。“一带一路”倡议最先是在亚洲国家提出来的,亚洲国家也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地区。可以说,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指引。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强调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以及奉行的“共商共建共享、开放绿色廉洁、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指导原则,无疑有助于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早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亚洲国家意识到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就公开表示:“今天,命运共同体这个具有哲学高度的概念唤起亚洲人的共鸣……亚洲应该迈向一个新未来,忘却历史恩怨、追求和平发展的未来。”

4.2推动成立亚洲联盟

早在19世纪20年代,美洲国家就商讨成立美洲国家组织。可见,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形成之前就已出现。迄今影响较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有欧洲联盟、非洲联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成立了众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但是缺乏一个囊括整个亚洲国家或者包括绝大多数亚洲国家在内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诚然,亚洲地区文化多样性复杂、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社会制度差异明显等因素,均对亚洲联盟的成立产生消极影响。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炮灰尚未完全涤净的欧洲,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等六国在“舒曼计划”的基础上,共同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正式宣布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又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乃至发展到今天的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发展历程对亚洲联盟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迪意义。鉴于亚洲既有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这样的能源进口大国,也有沙特阿拉伯、伊朗、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此类的能源出口大国,因而亚洲国家也可以借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有关的“亚洲能源共同体宪章”(Charter of Asian Energy Community)。“亚洲能源共同体宪章”作为“亚洲国家能源共同体”的法律依据,内容可以包括前言、原则与宗旨、组织结构、成员的加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活动程序、职权范围、投资的保护与促进条款、贸易条款(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竞争政策、国际市场、技术转让等)、争端解决、决议的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其他杂项条款等。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的理念指引下,以“亚洲能源共同体宪章”为法律依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运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从能源领域的具体合作开始,之后逐步扩大到经济、政治领域,是亚洲联盟发展的重要路径。

4.3进一步完善亚洲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

因为没有涵盖整个亚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所以目前亚洲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也是碎片化的。有鉴于此,结合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对亚洲文化的影响或政治传统的贡献,亚洲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建立国际调解院。调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特别是2023年中国运用调解的方式推动沙特阿拉伯与伊朗恢复外交关系,既为通过对话协商化解地区矛盾树立了重要典范,也进一步激发了主权国家对调解方式的兴趣。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自2023年成立以来,就积极组织各国开展相关公约的谈判和其他筹建工作。国际调解院将是国际社会第一个特别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政府间法律组织。它的建立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与机制,对维护亚洲的发展与和平、保障世界秩序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2)进一步完善亚洲区域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一方面,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及东盟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但中国及东盟各国尚无在这些机制中进行争端解决的先例。这样的现状,既源于机制自身的不够成熟,也表现出成员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因此,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与有效运转,将是未来中国与东盟合作方式变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亚投行等亚洲区域组织的内部司法机制尚未建立。它不但影响其内部治理,而且难以实现国际组织承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因此,以拟议设立国际行政法庭的亚投行构建一审终审的内部司法机制为契机,建立一套能够代表当下最高水准并能引领未来发展的亚洲区域组织内部司法机制,既是亚洲区域组织职能履行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又能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3)探索成立亚洲人权法院。众所周知,无论是在美洲还是在欧洲、非洲,均设有区域性人权法院。然而,亚洲人权法院却迟迟没有建立。事实上,在过去数十年里,亚洲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人权的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亚洲仅用4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了经济总量占世界比重的翻倍,实现了从低收入到中等收入的飞跃,形成合作发展和快速崛起势头”,“近年来,亚洲作为拉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重要引擎,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50%。亚洲是全球最富活力和潜力的地区。”因此,探索成立亚洲人权法院既具有现实基础,也是亚洲国家在区域治理方面的努力方向。

4.4寻找多层次的亚洲区域治理方案

一方面,亚洲区域治理格局出现了重大调整。近年来,随着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与下沉的趋势凸显以及美国升级版“印太战略”的实施,诸如“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四边机制”(QUAD)等小多边机制先后建立,对亚洲区域治理、中国与东盟等区域组织的关系都将带来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区域性议题及其治理的影响日益扩散。例如,南海问题主要涉及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之间的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但由于美国等域外国家的介入,其影响已经超越区域范围。又如,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既涉及作为区域组织的东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又与东盟成员国的态度、能力密切相关,因而是一个纷繁、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由上可见,中国今后有必要将更多资源、更多精力继续向亚洲地区投放。这不仅是同亚洲地区国家共同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的前提保障,也是中国继续引领全球治理未来走向的必然路径。展望未来,中国在积极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中,仍需大力探索大区域视域下的多层次区域治理的新方案。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应对新的外部挑战,也才能在亚洲区域组织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能为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和有力支撑。(作者:杨泽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弘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